原告:付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XXX。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侯某某、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付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京府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赵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