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石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某远,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又名石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乙。

原审被告王某丙。

原审被告韩某某。

原审被告邱某丁。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宪超,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石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丙、韩某某、邱某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8)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甲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远、被上诉人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邱某乙、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9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褚红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