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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略)事务所(略)。

被告金某某,女,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金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某伟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2月13日按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同年5月20日生育女儿姚某,2000年4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不久,被告精神方面出现异常,生活中稍有不顺心事,就失眠、胡言乱语,甚至毁坏财物、殴打女儿等。2001年,原告曾送被告去本区某某卫生中心治疗三个月,但被告出院后病情反复。2009年11月,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又出现精神异常,2009年12月原告再次送其入院治疗。现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金某某未到庭答辩,但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其婚前无精神病史,在生育女儿后因原告及家人重男轻女,导致被告精神恍惚、患病;被告患病后,原告不予积极治疗;被告车祸受伤骨折是乘原告所骑摩托车所致,现还在治疗中,被告住院期间,原告未曾探望、未曾支付医疗费,还刺激被告,造成被告再次发病;现被告还在医院治疗;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2月13日按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同年5月20日生育女儿姚某,2000年4月1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来双方为生活琐事、被告患精神疾病等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夫妻疏于交流沟通,双方为生活琐事、被告患病等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尊重、互相沟通,相濡以沫、甘苦与共,特别是原告,在被告患病期间,多尽丈夫责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希望双方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要求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某伟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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