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中铁建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中铁建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四公司汝郴高速公路十三标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陈湘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中铁建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四公司汝郴高速公路十三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飞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肖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