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福建省华宏达拍卖行(以下简称华宏达拍卖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X路X号综合楼X层。
法定代表人连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X路X号。
负责人郑某,行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
负责人阮某,行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明岩土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方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丙,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某乙,男,1957年出生。
被执行人福建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花开富贵A座19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利害关系人林玉生,男,1965年出生。
利害关系人郑某云,女,1977年出生。
利害关系人海峡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拍卖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X路X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执行董事。
申请复议人华宏达拍卖行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作出的(2011)宁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2006)宁执字第38-X号民事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德中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华宏达拍卖行、利害关系人海峡拍卖行在对德港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X区X路南侧的德港商业广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认定拍卖无效。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宁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华宏达拍卖行对(2006)宁执字第38-X号民事裁定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认定拍卖无效的前提首先是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有恶意串通的情形,其次是拍卖存在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事实,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宁德中院在尚无证据证实买受人郑某云、林玉生与海峡拍卖行、华宏达拍卖行之间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及恶意串通的事实,也未确定拍卖有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认定海峡拍卖行与华宏达拍卖行在拍卖德港商业广场的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并认定拍卖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宏达拍卖行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德威
审判员林文君
代理审判员张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高婧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
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