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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牛某某,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0年8月4日向牛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葛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牛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某诉称,2010年5月14日牛某某以经济紧张为由向杜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6月8日牛某某又向杜某某借款,杜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垣县X镇支行向牛某某汇款4000元,牛某某共欠杜某某x元。现杜某某要求牛某某偿还欠款x元及误工费4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牛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牛某某向杜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6月8日杜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垣县X镇支行向牛某某汇款4000元,牛某某两次共计借杜某某x元。

以上事实有杜某某所出据的借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垣县X镇支行转账凭单一份。

经本院综合审查,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牛某某借杜某某x元现金未还属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杜某某要求牛某某偿还借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杜某某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误工费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某某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丽

二Ο一Ο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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