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略)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略)湖南省洞口县X组,现住(略)。
申某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某,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申某、彭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某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申某、彭某于2010年5月31日在广东省打工时生育第二个孩子,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某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