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雄飞
审判员何宋智
人民陪审员朱某卫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肖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