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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申请执行李X、卢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秦XX,男。

被执行人李X,男。

被执行人卢XX,女,系李X之妻。

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秦XX依据(2011)城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卢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1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卢XX家庭困难,无可供财产执行,征求申请人秦XX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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