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XX,男。
被执行人李X,男。
被执行人卢XX,女,系李X之妻。
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秦XX依据(2011)城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卢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1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卢XX家庭困难,无可供财产执行,征求申请人秦XX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