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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诉郑XX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章,上海市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XX村,现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市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XX,同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近来由于双方性格方面的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引起夫妻不和。所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郑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黄XX随原告黄XX共同生活,被告郑XX一次性当庭给付黄XX至18周岁的抚育费人民币x元;

三、被告郑XX今后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2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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