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女儿李某×(女,15周岁)出生六天男婴,2009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以x元的价格卖给××镇××村的王××为养子,现该男婴取名为刘一×,由王××抚养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二×、王××、李某×、李某×证言、投案证明、及男婴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出卖一名婴儿,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出卖婴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确系悔罪表现,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拴
审判员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刘长顺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