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X乡X村民委员会。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凤泉区X乡X村民委员会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年9月24日作出的(2004)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诉讼双方的责任划分错误,判决有失公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北地白土场承包协议》,原审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以申请再审人未交足承包费和非法开采为由,阻止申请再审人开采白土,该行为欠妥。因申请再审人是在其所持的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形下进行的开采,应属非法开采行为,且申请再审人所提供的其与新乡市李固水泥厂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不足以证实其存在经济损失60万元,故原判对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赔偿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刘长虹
审判员林海英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