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胡某某于同年6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二O一O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