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1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转取保侯审。
辩护人郑某某,陕西天地(略)。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耀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阴军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2日零晨,被告人刘某某欲诈骗王辉水泥熟料经销部水泥熟料,让杨某某(另案处理)用自己手机给铜川市王益区X镇经销水泥熟料的王辉打电话谎称:“是经熟人介绍给你承运水泥熟料的人。”骗取了王辉的信任。被告人并对杨某某承诺事成后亏不了他。后王辉给耀州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公司”值班室电话通知同意在其料单上提货。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驾驶的富平县腾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x货车牌更改为陕x,骗取了发货登记,从王辉的料单上两次拉走水泥熟料56.9吨,价值x.5元。运往“锦阳水泥粉磨厂”抵其欠帐x元。给杨某某600元让其更换手机卡。
被害人王辉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手机号码查询、调查、抓获了被告人刘某某。2010年6月11日、22日先后从刘某某、杨某某处追回x元和600元,发还了被害人王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王辉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发货单及销售发票复印件、抵帐收据、车牌照片、抓获经过、收条、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承运水泥熟料之名,采取谎报是熟人介绍,更改车牌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归案后能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之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向锋
审判员吴义权
审判员冯玉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