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耀州区X镇X组村民,现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人,住(略),农民。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人,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生,汉族,耀州区人,住(略),居民。系肇事车车主。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耀州区人,住(略),农民。系肇事车驾驶司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道路某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于201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撤回诉讼。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长王向锋
审判员吴义权
审判员冯玉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焦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