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略)事务所(略)。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临颍县第一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巩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校纪检书记。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颍县第一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告与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模板及配件租赁合同,由被告临颍县第一高级中学作为担保人。租赁期满后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下欠条x元,后偿还剩余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提供的租赁合同和欠条上面加盖的印章是河南省新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颍一高项目部,而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被告是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向原告明释并限定时间后,原告仍不能向本院提供相关河南省新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变更名称和债权债务承接的有关证据,故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原告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另外被告临颍县第一高级中学在租赁合同中曾为河南省新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颍一高项目部提供担保,而没有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临颍县第一高级中学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秋霞
审判员郭丽君
人民陪审员乔广磊
二○一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刘保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