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女。
法定代理人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艳玲,河南乾元昭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潘艳芳,河南乾元昭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魏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某起诉所依据的其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魏某提供了一份2010年1月1日其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从2010年1月1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止,现情况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已发生了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魏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晶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