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X乡X组。
负责人欧阳成绪。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欧阳迎现。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乡X组、原审第三人欧阳迎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孙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