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