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0年7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道旗、李良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0日申请延期审理,2011年1月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假冒沁阳市公安局民警通过QQ聊天认识葛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和葛某某结婚并为其安排工作为由,将葛某某于2010年5月份骗到沁阳,骗取葛某某感情与其同居,并骗取葛某某现金4000余元。
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假冒沁阳市公安局民警通过QQ聊天认识成某某,骗取成某某现金500元。
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假冒沁阳市公安局民警通过QQ聊天认识高某某。2010年4月至同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洛阳市偃师市X镇高某某家找高某某,骗取高某某感情与其同居,玩弄高某某。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冒充人名警察招摇撞骗,骗取钱财和其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骗葛某某的钱,成某某的钱是借款。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冒充沁阳市公安局刑侦二中队民警,通过互联网QQ视频聊天认识湖北省汉川市的葛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虚构其妻子已去世多年,现在是单身等事实,骗取了被害人葛某某信任。同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某以和葛某某结婚并为其安排工作为由,将葛某某骗到沁阳与其同居,并骗取被害人葛某某现金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其被被告人王某某以假警察的身份诈骗的经过。其陈述称:2010年4月份,我通过QQ聊天,在互联网上认识了王某某,他自称是警察、公务员,在沁阳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工作。我当时认为他是警察,不会骗人的,有一次聊天的时候,我就告诉他我的真实住址。王某某说他老婆病死五、六年了,现在还没有结婚,有一个女儿。我当时想我是离婚的,现在也是单身,感觉他是公务员又是警察,很可靠,就有和他结婚的意思,但当时没有明确提出过。这期间王某某先以还同事钱为名,向我借了200元钱。随后,他又说要买手机又向我借了300元钱。2010年5月6日左右,王某某让我到沁阳看一下,看他到底有没有骗我,这样我就来沁阳了。到沁阳我们见面后,他给我安排了个旅社住下,我在沁阳呆了两天后,感觉也没有什么事干,就想回去。王某某就给我讲让我先回去,等这边给我找到事干了,再让我过来。这样我就回湖北老家了。随后,我和王某某一直未间断联系,有时上网QQ聊天,有时直接电话联系。2010年5月28日,王某某给我联系称在这边给我找好工作了,让我过来。我就在2010年5月29来沁阳了,我到沁阳以后,他还是给我安排旅社住下了,总是推托找借口不让我去他家和单位,还说到今年10月1日和我结婚,我当时也相信了。随后我就在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西小区租房和王某某住在了一起。他让我看了他的警服、警号、警衔,并且他还有一个警用的钱包,后我就更相信他是警察了。我从湖北过来时,我的身上带有5800元钱,这些钱都存在我的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内。这期间,王某某总是说自己没有钱,让我给他拿钱,我就先后多次从我的银行卡中共取出4800元钱给了他。每次取出300元、500元不等,每次取钱他不是说需要还银行的贷款就是说需要换手机卡或者说需要还别人钱,总是找些借口向我要钱的。这4800元钱有1000元钱是我购买自行车、交房租及购买日用品花的,其他3800元都是王某某一个人拿着花了。我因怀疑王某某的身份,便于2010年7月11日来刑警队查实,得知沁阳市公安局没有这个人,才知道王某某是以和我结婚为名诈骗我钱的。我现在沁阳市超威电瓶厂的工作,是我到沁阳十几天后,王某某通过电视广告得知超威电瓶厂招人,然后和我一起去应聘后,我到该厂上班的。在我第二次到沁阳时,他还没有给我找到工作的。王某某的QQ号码是:x,匿称是:孤独燕。我的QQ号码是:x,匿称是:爱无悔。我在和他一起生活期间,曾经见到他的手机上有一条短信,内容大概是“老婆,我现在没有钱,过几天我想办法给你汇过去”之类的短信,我看到短信后,我当时怀疑他应该有老婆,我就把发短信的号码记下了,随后我给这个号码联系,对方是个女的,称自己是洛阳的,她也说是被王某某欺骗了感情。她的QQ号码x。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冒充人民警察诈骗被害人葛某某的事实。其供述称:2010年4、5月份,我利用网上QQ认识了葛某某。我和葛某某聊天时,葛某某说她和丈夫离婚了,现在单身。我骗葛某某说我是沁阳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的民警,我老婆生病过世,身边就一个小女孩,现在也是单身,想找一个媳妇过日子。后来我就和葛某某一直聊QQ和通电话,葛某某就对我越来越相信,我就骗葛某某说我急需用钱,先后两次骗葛某某给我汇了300元和200元。后我见葛某某给我汇了钱,我就骗葛某某来沁阳,我给她安排工作,并说今年10月1日结婚。一个多月前葛某某就坐车来了沁阳,葛某某来沁阳后我把她安排在小旅社住下,当时葛某某来时带了4000多元钱,分很多次从农行卡中取来,取出来后就把钱交给了我,我就拿着葛某某的钱请她吃饭,领她上网、住宿,反正花的都是葛某某的钱,后来我用葛某某的钱在沁园办事处西小区租了一套房,我和葛某某就住在了西小区。我就将我的警服、警衔、警号等警用装备让葛某某看了,平时就花葛某某带来的钱,后葛某某在沁阳住时间长了,她带来的钱快花完了,葛某某让我给她安排工作,我安排不了,后葛某某看到电视上屹峰电动自行车厂招工人,她就去屹峰电动自行车厂上班了,上班时买了200多元买了一辆自行车,买了些日用品花了1000元左右。我平时在温县给别人跑大车当司机,我出去跑车时就告诉葛某某我去刑警队上班了,有时间就和葛某某住在西小区,葛某某一直要求到我家和工作单位看看,我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就这样一直到今天到我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和我妻子张正丽是2002年结的婚,没有离婚。我不能帮葛某某安排工作。我的QQ号码是x。我的警服是我今年2月份在郑州市省公安厅旁边的保安公司买的,我当时50元买了一件蓝色警用短袖,60元买了一件蓝色警用长袖,50元买了一件蓝色警用长裤,5元钱买了一个警用皮带扣,10元钱买了一个警用钱包。我还有两套一级警司的警衔(一套硬衔、一套软衔),还有个警号,警号为:x。警衔和警号是问我的朋友杨超要的。
2、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冒充沁阳市公安局民警通过网络QQ视频聊天,认识了沁阳市X乡的成某某。后又虚构其在外地出差办案,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成某某现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价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假冒警察骗取其钱财的经过。其陈述称:2010年3月份,我通过QQ聊天认识王某某。王某某的QQ号码是x,昵称是“孤独雁”。我和王某某视频时见他穿着警服,他说他是警察,他老婆去世七、八年了,但他对他老婆一直忘不了,一直未婚。我见他挺重感情的,又是警察,挺可靠的,有什么事还能让他帮帮忙,就和他见了几次面。有一次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外地出差办案,急需用钱,让我往他的邮政储蓄卡上汇500元钱。后我就往他卡里汇了500元钱,这钱王某某就一直没有还我。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了自己假冒警察骗取被害人成某某钱财的事实。其供述称:2010年3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通过网上聊QQ认识了一个叫陈(成)林林(QQ号x)的女孩,我通过和她视频时我穿着警服,使她相信我是警察,我告诉她我是警察,我妻子去世有七、八年了,至今未婚。后我们见了几次面,吃过几次饭。一次我骗成某某我在外地出差办案,急需用钱,我让成某某往我的邮政储蓄卡里汇了500元钱,这钱我至今没还给她。
3、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冒充沁阳市公安局民警,通过QQ聊天认识洛阳市偃师市的高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虚构妻子病故多年的事实,于2010年4月至同年6月份期间,多次到洛阳市偃师市X镇高某某家,骗得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假冒警察玩弄其感情的事实经过。其陈述称:2010年4月份,我通过QQ聊天,在互联网上认识了王某某,他当时自称是警察、公务员,在沁阳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并且王某某和我视频时穿着警服。我当时就认为他是个警察,开始和他聊天。聊天中,我告诉王某某说我刚离了婚,身边带了一个女儿。王某某就告诉我他老婆病故四、五年了,自己也带了一个女儿生活,他现在生活没人照顾,想和我生活在一起。我看王某某是警察,素质一定很高,我刚离了婚,感情又比较空虚,就同意和王某某聊聊看,我们之间的联系就增多了。我们聊了有十几天,王某某就要求来洛阳看我,我同意了。王某某就来洛阳偃师我家找我,并向我承诺今年10月X号和我结婚,我们一起吃了饭,并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王某某就走了。随后相隔十几天,王某某又多次来我家找,每次来王某某都穿着警服,以各种花言巧语说想和我生活在一起,和我发生了性关系。直到2010年5月X号,王某某当时承诺让我到他家看看,结果到了时间王某某找借口推脱了。他又让我6月X号到他家看看,到了6月X号王某某还不让我到他家去,我就开始怀疑王某某利用警察身份玩弄女性,玩弄感情,就不和王某某来往了。王某某的警号是x。我的QQ号码x,王某某QQ号x。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假冒民警玩弄被害人高某某的经过。其供述称:2010年4月份,我通过网上聊QQ认识了洛阳偃师的高某某,我们认识后我穿着警服和她视了频,我告诉他我是焦作公安局的民警。后聊天中我得知高某某离婚了,现在时单身,并带了一个女儿,我就告诉高某某我老婆病死了很多年,我现在也是单身,也带着一个女儿过,后我就说想和高某某生活在一起,我们就慢慢增多了联系。我对高某某承诺今年10月X号与其结婚。2010年4月份至2010年6月份期间,我多次到高某某家去找高某某,并以和其结婚为由多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我每次都是穿着警服去,到了2010年6月份,因为我对高某某的承诺兑现不了,高某某就开始怀疑我,就不和我接触了。我骗高某某不是为了钱,就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玩玩她。
(3)聊天记录,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网名“孤独燕”)与被害人高某某(网名“缘+分=”)QQ聊天的情况。
本案还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证人张XX(被告人王某某妻子)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某结婚十几年了,夫妻感情可以。王某某在外边给别人开大车的,具体给谁开不清楚。家里主要经济来源是靠王某某赚钱。因王某某是给别人开大车的,经常跑长途,一般一个星期回家住一晚。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3)沁阳市公安局刑侦一中队民警胡飞义、拜路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0年7月11日在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西小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4)沁阳市公安局证明材料,证实王某某不属于该局民警。
(5)沁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材料,证实未查找到名叫“杨超”的人员信息情况。
(6)被害人葛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7)沁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及照片,证实2010年7月11日,在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西小区葛某某和王某某租住屋内发现王某某假冒警察身份使用的警服、警号、警衔等警用装备。并扣押警用执勤服一件、警用夏裤一件、警用钱包一件、三级警司衔二付、河南警用标识一个、x警号一件、肩章一付。
(8)沁阳市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证实了本案发破案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骗取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某摇撞骗罪,并应从重处罚。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辩解其没有骗取被害人葛某某、成某某钱财,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葛某某、成某某的陈述,均能一致印证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葛某某、成某某钱财的事实,故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辩解不能成某,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翠霞
审判员张红军
审判员王某潼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