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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安阳桥村村民委员会诉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市北关区X街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吉运峰,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李某乙,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北关区X街X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本院关系比较特殊,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本院不适合管辖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安阳市北关区X村,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被告认为原告与本院关系特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案应由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俊霞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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