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北关区X街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吉运峰,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李某乙,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北关区X街X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本院关系比较特殊,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本院不适合管辖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安阳市北关区X村,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被告认为原告与本院关系特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案应由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俊霞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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