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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施某某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施某某(又名施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锦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三台,于2010年3月2日出具欠条,明确结欠原告货款6,500元,并承诺于15天内支付。后被告支付了1,000元,余款5,500元至今未付清,故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施某某于2010年10月底前支付原告徐某某货款4,000元;

二、原告徐某某于2010年8月24日前为被告施某某组装电脑一台;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1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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