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郴州市农机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郴州市农机总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郴州市建设局,住所地:郴州七里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正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郴州市建设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所举证据不足,故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李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审判员任日新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