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17-X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住所地清流县X街X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驾驶员,住(略)。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与被执行人童某某征收公路规费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A)罚字第(略)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03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以闽G一(略)微型小货车使用年限长(1996年3月购置),已3年未参加车辆年检,交警部门已注销车档。又因该车经多手转卖,并已解体拆拼,现已查无此车,被执行人现在外打工2年未回,现车主无法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申请强制执行的(闽A)罚字第(略)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某明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黄水林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叶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