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住所地清流县X街X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童某某,男,驾驶员,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A)罚字第(略)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3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4月3日前履行养路费720元、货运附加费160元、罚款440元、滞纳金266元。本案执行费250元。合计183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人民币1836元的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童某明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黄水林
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叶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