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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在汝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罗丽爱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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