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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申请执行江某乙、江某甲赡养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木工,住(略)。

被执行人江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江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

柏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请执行江某乙、江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柏某某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柏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本载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小兵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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