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木工,住(略)。
被执行人江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江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
柏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请执行江某乙、江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柏某某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柏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本载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小兵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