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民警,住(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09年7月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8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民警,住(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09年7月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8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车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车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车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某某、车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哲
审判员李和平
审判员郑志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