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津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津市X路管理局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勇,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津市市群星橡胶制品厂厂长,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于海燕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