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津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津市X路管理局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勇,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津市市群星橡胶制品厂厂长,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于海燕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