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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0)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红

代理审判员李瑞坤

代理审判员贺艳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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