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辛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
申请再审人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经各方做大量调解工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申请再审人杜某某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再审人杜某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王明安
审判员马宣林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