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55岁。
委托代理人魏某敏,河南启发(略)事务所(略)。
被告魏某,男,58岁。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魏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1年3月6日、被告借我现金x元、约定月利息2分,因被告至今未还,故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无某某。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借条1份.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1年3月6日、被告魏某借用原告徐某某现金x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份、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徐某徐某某现金贰万元玖仟五佰元整,月利息2分。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借用原告徐某某现金x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关于被告应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本金x元及利息(自2001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得坡
人民陪审员:胡亚辉
人民陪审员:贺晓亚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