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略)。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梦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