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汉阴县人,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刘某某与郭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件,本院作出(2009)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二审判决,判决由郭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098.4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刘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就该案作出(2010)安刑监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郭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8000元,且已支付。本案宣告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刘某某与郭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2009)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执行费50元免交。
执行长马远鹏
执行员曾涛
执行员王建华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