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1月10日由西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5月29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丁河xx村委会所有的七间砖混结构房屋,被告人李某某时任该村支书兼主任,李某明知是法院查封财产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17日组织召开村组会议将该房产以x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李xx。案发后,该村已将拍卖房产收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李xx、郭xx的证言、西峡县人民法院查封裁定、送达回证、西峡县人民法院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