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孔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7月26日9时40分,在本市X路、祁连山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苏XX的大货车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孔某已支付原告吴某医疗费人民币920元;
二、被告孔某应于2010年8月2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人民币1256元、营养费人民币1600元、停车费300元、交通费人民币344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孔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