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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郑仲重裁字第51号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守松,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申请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重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守松、黄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申请称:仲裁裁决书称“仲裁庭于2009年3月23日、4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本委于2009年3月18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本案。仲裁庭于2010年4月19日重新仲裁本案。”时间上相互矛盾,且严重超期。陈金福私自与黄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黄某乙的首付款10万元,未将此项购房款交付刘某某。仲裁裁决刘某某返还黄某乙购房款,没有依据。请求:1、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重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黄某乙承担。

黄某乙答辩称,仲裁程序并不违法,请求驳回刘某某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无证据证明仲裁程序违法,刘某某撤销仲裁的其他理由,系案件实体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不在本院审查范围。故其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重裁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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