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得业车辆零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得业车辆零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苗利民,北京市浩林(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日日昌展具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汉族,1982年8日出生,北京日日昌展具制作有限公司职工,住(略)-X号。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日日昌展具制作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华,北京市戈程(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日日昌展具制作有限公司和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北京日日昌展具制作有限公司和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减半收取3650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