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某地。
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原告易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由审判员闫静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易某支付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23000元;
二、原告易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再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原告易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6月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闫静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