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宋某某、肖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X镇X路X号中信银行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发,浙江亿站(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略),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沪县人,个体司机,现羁押于江西省宁都县看守所。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宁波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肖某某系宋某伟的父母,宋某伟于l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初中毕业,毕业后一直随其兄宋某飞从事挖机、铲车等机械工程作业,并有工资收入,至2010年7月12日事发前,宋某伟从事挖机、铲车等工程机械的驾驶操作工作,已可参照挖机、铲车等工程车驾驶员的工资领取相关报酬(据原告举证为2400元)。2008年11月份起至此次交通事故事发前,宋某伟、宋某飞在宁都县城一直租住何某平、谢小群所有的位于宁都县X镇登峰二期D六栋六楼的住房居住。

受害人宋某伟等人随两挖机等工程机械作业车在昌厦公路X路面工程施工作业,2010年7月12日,宋某伟、何某某等人就已修补好的路面进行验收量方,8时59分许,当宋某伟等人量至在宁都县X镇X路段时,宋某伟被被告蒲某某驾驶的浙x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当场造成宋某伟受伤、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宋某伟先后被送至宁都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11天,后因伤势过重于2010年7月22日死亡,花费医药费用x.56元。2010年7月20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蒲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宋某伟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蒲某某驾驶的浙x车在被告宁波太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l份,赔偿限额为30万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保险期至2011年1月19日止。被告蒲某某投保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2010年7月12日交通事故事发时已过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蒲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宋某伟不负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由于被告蒲某某在被告宁波太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宁波太保公司应在被告蒲某某投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经核实,原告的损失有:1、宋某伟的医药费用为x.56元;2、丧葬费为x元(2058元/月×6个月);3、死亡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收入、居住状况,可以认定宋某伟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计算为x元(x元/年×20年);4、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被告蒲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x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5、护理费用为1488.52元(67.66元/天×11天×2人);6、营养费用为110元(10元/天×11天);7、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8元(8元/天×11天);8、交通费为600元;9、误工费为1420.86元(67.66元/天×7天×3人),据此,原告的总计损失为x.94元。依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机动车方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蒲某某由于自身的疏忽对其驾驶的车辆未及时续投交强险,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原告及被告宁波太保公司作为无过错人,无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此部分损失应该由被告蒲某某承担。故应由被告蒲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原告的损失为x元(包含的理赔项目:医药费x元、丧葬费、优先赔偿的精神抚慰金x元、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x.94元,应由被告蒲某某继续赔偿x.94元,由于被告蒲某某在被告宁波太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故被告蒲某某超出交强险应承担的赔偿部分x.94元,由被告宁波太保公司在被告蒲某某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额度内赔偿x.94元。被告蒲某某辩称已支付事故费用x元,但原告仅认定的收到给付款x元,被告蒲某某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的x元为原告全额收取,故扣除被告已领取的被告蒲某某给付的x元,被告蒲某某尚应继续给付原告赔偿款x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宋某某、肖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x.94元,由被告蒲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元(扣除被告蒲某某已付x元,被告蒲某某尚应赔偿x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被告蒲某某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x.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8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后为4054元,由被告蒲某某承担。

太平财险宁波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原告各项损失x.56元,由被上诉人蒲某某赔偿x.37元,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x.19元。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受害人宋某伟在事故发生前其主要收入来源地、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判定上诉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上诉人宋某某、肖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在事实认定及采纳证据上存在错误。2、一审判定蒲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且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审判程序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3、一审判上诉人赔偿一审原告医疗费x.56元存在错误。4、一审判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x.94元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赔偿的金额为x.19元。

被上诉人宋某某、肖某某辩称:一审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蒲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宋某某、肖某某在二审提交了二组证据:1、交警对何某某、钟京华、李天生、宋某飞的询问笔录,证明宋某伟发生交通事故及其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事实;2、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对宋某飞的调查笔录,证明宋某伟从事挖机工作及居住在城镇的事实。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宋某飞的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不应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的问题,一审中被上诉人宋某某、肖某某提交了宁都县X镇X村委会与赖村镇政府的证明、宁都县X镇X路居委会的证明及租房协议等证据,可以证实受害人宋某伟在县城居住、务工的事实,一审认定受害人宋某伟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具有事实依据,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上诉人认为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问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宋某伟死亡,宋某伟在事故中无责任,被上诉人宋某某、肖某某在一审庭审中提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交强险条款》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赔偿项目,该《条款》没有规定各赔偿项目之间的赔偿次序,本案当事人是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虽然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不影响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请求权,一审判蒲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被上诉人宋某某、肖某某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已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核减,一审认定的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具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对医疗费不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受害人的用药不合理,上诉人提出要求扣减受害人医疗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国平

审判员张慧珍

代理审判员赖朝晖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郭燕华

书记员杨艺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