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付平凡与被上诉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作出(1998)株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