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某乙、汤某某、涂某某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涂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前给付黄某乙、汤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28,568元;
二、案件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2,766元,由黄某乙、汤某某负担9,574元、涂某某负担3,192元;二审受理费由黄某乙、汤某某负担5,375.3元,涂某某负担1,596元。
三、若涂某某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黄某乙、汤某某有权以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数额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频
审判员李媛
代理审判员徐江
书记员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