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汝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受理何某某诉汝城县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李某某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汝城县房产管理局受理了对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异议申请为由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何某雄
审判员邓朝阳
人民陪审员李某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