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约43岁,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并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唐勇林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