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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刘艳丽,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女,出生于(略)。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连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艳丽、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6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徐某心(又名徐某瑶),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徐某意。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打,长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9月10日协议离婚,后迫于父母的压力于同年10月20日复婚,复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至今,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能够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6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徐某心(又名徐某瑶),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徐某意。2008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同年10月20日又复婚。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及事业不积极支持形成分居,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协议离婚又复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因日常生活中发生有矛盾,但不致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连伍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富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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