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被告X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6.x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X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二十六万五千一百二十四元一角一分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