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傅祥军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