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江西省大光山煤矿职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某某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某某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福县平都支行有存款陆万元(帐号:x
7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廖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福县平都支行的存款伍仟柒佰捌拾元扣划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帐号: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县支行文昌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彭世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