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至4月20日间,被告人刘某某以30元/份的价格与他人购买盖有伪造成“广西上思县林业局木材运输专用章”的《上思县伐区造材剩余物、采伐剩余运输证明》的空白联单若干份,然后与本县木材运输人员联系,由被告人刘某某按照木材运输人员提供的信息,填写采伐许可证号、运输路线、运输起止时间、运输剩余树种、规格、数量、承运车号、签发人、申领人等相关内容后,以80-100元/份的价格卖给本县木材运输销售人员共23份。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家属退出犯罪所得赃款18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黄××、黄××、盘××、王××、冯××、廖××、梁××、何××、陆××、盘××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印章鉴定书、上思县伐区造材剩余物、采伐剩余运输证明、抓获经过、关于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其他嫌疑人未能到案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及退赃等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管理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1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吕德钦
审判员黄某合
审判员唐义大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