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中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女,1962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3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生。
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开封中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宋某某、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某要求确认其与开封中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宋某某、张某某签订的以资抵债协议书的效力及吹膜机等机器设备的产权归属,属法院的受理范围,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郭宝霞
审判员薛国胜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翠莲(兼)